佛山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,还欠原告劳务费596422元未支付
近日,普安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,原告赖某激动的对承办法官说道“太感谢法院了,我们班组的劳务费50万元终于有着落了,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地了!”
案情回顾
被告甲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建设的普安县某工程项目中的5号楼塔楼砌体、塔楼内抹灰、塔楼外墙抹灰、裙楼砌体等劳务交由原告赖某施工,双方未签订协议。原告作为班组长组织了29名工人进场施工。2025年6月,经原告与被告的现场负责人结算,工程款总额为1610422元,已支付1014000元,还欠原告劳务费596422元未支付。原告通过多种途径追要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被告辩称并未委托现场负责人进行工程结算,对该金额不予认可。并称其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系总承包公司乙建筑公司尚欠其工程款290万余元未支付,导致其无力支付原告劳务费。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乙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。
调解经过
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阅卷和庭前调解工作。经初步了解,甲建筑公司称对案涉工程系由原告组织人员实施并无异议,乙建筑公司则认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,故未完全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。通过开庭承办法官进一步理清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,明确了争议焦点。虽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,未能达成调解,但为庭后继续调解打下了基础。庭后法官采取线上调解、电话调解等方式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。在法官的不懈调解下,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,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:被告甲建筑公司、乙建筑公司自愿于2026年3月31日前共同给付原告赖某劳务款500000元。同时在调解主文中明确如逾期未支付则应付劳务费变更为596422元。调解后双方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,法院向双方制发了民事调解书。
法官寄语
承办法官在调解本起劳务合同的过程中秉持案结事了、政通人和的理念,在调解时即考虑到了后续的诚信履行问题。在调解主文中确定履约激励机制,明确如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申请执行,且应付劳务费金额变更为596422元。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诚信履行的原则,即“诚信履行减责、失信加重责任”。以此强化自动履行效果,从而避免衍生执行案件,避免一案结多案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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