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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收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土地承包费用问题引发的涉农纠纷


时间:2026-08-11 点击:11 次 名称:佛山讨债公司顺达 来源:https://foshan.wjfzxh.com/

佛山收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土地承包费用问题引发的涉农纠纷。


案情简介


今年7月,拜泉县龙泉镇同乐村村民高某前往龙泉镇综治中心反映土地诉求。据了解,高某父母于2012年相继离世,自2013年起,高某持续耕种父母原有承包地块,但村集体每年依规向其收取6000元土地承包费用。多年来,高某多次与村委会沟通协商,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。为此,高某提出诉求,希望村委会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至其个人名下,并退还历年缴纳的承包费。


调解过程


接到群众诉求后,龙泉镇综治中心第一时间梳理案情、上报镇党委、政府。由镇主管农业副镇长牵头,迅速组建镇综治中心、农经站、同乐村“两委”联合调解工作组。工作组坚持先查事实、再释政策、后解心结,全面调取该村二轮土地承包台账、户籍档案、集体机动地发包记录,逐条核查土地权属、承包主体、收费依据,彻底厘清事件全貌,精准锁定矛盾核心症结,随即与当事人开展面对面专项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高某情绪激动、诉求坚决,固执认为父母名下的承包土地理应由子女继承,自己耕种亲属土地无需缴纳承包费用,对村集体常年收费管理工作极度不理解、不认可。工作组秉持耐心疏导、真诚沟通的原则,全程认真倾听高某的诉求想法与多年耕种的实际难处,充分共情群众情绪、安抚激动心态,为后续法理宣讲、矛盾化解筑牢沟通基础。


待高某情绪平稳后,工作组立足法律法规、政策条文、镇村实际三个维度,分层分类开展精准释法答疑。镇农经站工作人员结合调取的完整户籍资料、土地确权档案,向高某作出权威解读:农村土地承包以农户家庭为单位,土地承包经营权依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,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遗产。其父母为独立分户、单独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主体,二老2012年全部离世后,该承包户无其他在册家庭成员,属于政策明确的承包方消亡情形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二轮土地延包相关政策规定,承包方消亡农户的承包土地,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,参照集体机动地统一管理,子女无法直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

针对高某核心疑虑,镇主管农业副镇长结合本地土地管理实操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细化政策边界、破除认知误区。明确高某后续耕种的土地,属于村集体依法收回的土地,并非其父母原有家庭承包地,村集体按照统一标准每年收取6000元承包费,流程规范、标准合规、有据可依,有效消除了高某认为“村委会乱收费、刻意为难群众”的误解。


调解结果


经过工作组多轮细致普法、耐心劝导、情理疏导,高某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认识到个人诉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,彻底消解了心中多年的疑虑、误解与不满。高某当场表示完全认可法律法规及镇村管理规定,主动谅解村集体工作,承诺今后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政策,积极配合村级土地规范化管理工作,纠纷圆满化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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